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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门推销丧葬用品遭起诉案 发表评论(0) 编辑词条

  在法国生活,你知道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吗?在案件对自己不利的情况下,你知道如何起死回生吗?请看:改变华人生活的365个案件实录之11:上门推销丧葬用品遭起诉案

    科尔马(Colmar)某公司(坟墓和墓碑制造商)华人雇员Eric X先生,从媒体上得知Z夫妇儿子的死讯后,于1999年11月底前往Z先生及夫人的住所,推销其公司的服务;2000年7月12日,也就是8个月后,X先生再次前往Z夫妇住处进行推销兜售其公司的产品和服务。

  因不堪X先生多次烦扰,Z夫妇随后对X先生及其公司法人代表Gauthier Y先生提出控诉。共和国检察官根据地方行政法典第L. 2223-33条和第L. 2223-35条,将X和Y先生共同起诉到轻罪法庭。

  科尔马上诉法院于2003年6月24日以违反有关丧葬业务对X先生罚款450欧元;以同谋不法行为,对Y先生罚款4500欧元;并提出民事部分的损害赔偿要求。

  针对科尔马上诉法院的判决,X和Y随后向最高法院提出了上诉。由于互有关联,两桩上诉案件被合并审理。

案情分解:

  科尔马上诉法院判决理由: 

  根据地方行政法典,除提供葬礼融资业务外,在葬礼进行或预备时,禁止进行或通过第三者进行任何与丧葬有关的用品或服务推销行为,尤其是上门兜售;此条文对服务性质不做区分,即不管这些服务是否属于殡仪公司外部服务的范围。政府制订此禁令的目的,一方面是为了对遭遇亲人即将离世或刚去世之痛苦的人们表示尊重,另一方面也为了阻止有人利用他人悲哀和慌乱之机,使其购买一种其在正常情况下不会接受的商品或服务。虽然“墓碑公司”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不属于殡仪公司服务范围 (即“葬礼、埋葬、墓地挖掘和火葬所必需的用品和服务”),但是这不等于其不受禁令的限制。在此情况下,Z夫妇丧子之痛应该得到尊重,X先生在1999年11月进行的兜售(按门铃、交谈、强迫Z夫妇接受广告)属于被禁止的兜售行为的范围,而且在2000年7月12日,X先生在再次坚持要提供其公司服务时,采取了相同手段。

  佩菲尔-石宛林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为X先生列出的辩护理由:

  1.上诉法院没有很好理解地方行政法典第L. 2223-33条有关禁止兜售的法令。这一法令只限制殡仪公司的外部服务,并不限制墓碑公司的服务。而且,在控诉兜售或通过他人兜售与丧葬有关的用品或服务时,上诉法院想以此警示从事殡仪公司外部服务的人士,但是墓碑公司并不属于殡仪服务包含的范围。

  2.上诉法院没有为其裁决提供合法的依据。因为以获得与丧葬有关的用品或服务订单为目的的兜售,只在葬礼时或准备葬礼时才是被禁止的。上诉法院坚持称X 先生和Y先生在1999年11月间从媒体上得知Z夫妇儿子的死讯后,为推销与丧葬有关的用品或服务,Eric X前往Z夫妇住所推销兜售;但是上诉法院没有注意葬礼在那时已经举行还是正在准备之中。

  3.上诉法院没有很好理解地方行政法典中第2223-33条的精神,此法令只禁止在葬礼期间和葬礼之前的兜售行为。在判决X 先生和Y先生为推销与葬礼有关的用品或服务于2000年7月12日再次犯了上门推销兜售罪时,上诉法院没有考虑到,当时葬礼已在数月前举行完毕。

最高法院判决:

  根据佩菲尔-石宛林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辩护理由,驳回、取消科尔马上诉法院于2003年6月24日对X和Y先生做出的所有裁决,以便依照法律对此案进行重新审判,并决定将案件转送Nancy上诉法院。

参考资料
1.石宛林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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